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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準則》頒布實施以來,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認真學習準則中提出的八項“禁止”和五十二個“不準”,并貫徹到實際行動中。為使大家更好地理解《廉政準則》精髓,根據中央紀委法規室編寫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釋義》中的相關內容,這里具體解讀第四條——領導干部禁止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 ?/p>
1、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解讀】
本項是針對當前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腐敗現象提出來的。所謂“不正當手段”,是指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利用老鄉、同學、同事、戰友等各種關系,或者采用請客送禮、行賄受賄等手段為本人和他人謀取職務、職級待遇的行為。
對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的,根據不同情況依照《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堅決防止和查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或者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章程活動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對于通過“跑官要官”、“買官賣官”得到提拔的干部,要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跑官要官”的,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進行組織處理;對行賄“買官”的,一律先免去職務,再按規定處理;對受賄“賣官”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如果有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不準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解讀】
沒有程序的嚴肅性,就沒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權威性?!饵h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對干部任免的推薦、考察、醞釀和討論決定程序都有詳細的規定。
關于“推薦”?!饵h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條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第十一條規定:“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第十五條規定:“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由本部門的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第十八條規定:“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在具體程序上,第十三條規定:“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二)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三)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計,綜合分析;(四)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關于“考察”。首先在確定考察對象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了必須由集體決定考察對象,必須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示,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等。其中,第二十二條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四)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六)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五條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關于“醞釀”?!饵h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前,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第三十條規定:“醞釀應當根據黨政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見。”第三十一條規定:“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管方的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
關于“討論決定”?!饵h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規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第三十五條規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黨委(黨組)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六條規定:“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因此,一定要把好程序關,做到對本級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會;對上級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報;對下級報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審批。要堅持程序一步不能缺,履行程序一步不能錯,使程序成為不正之風不可逾越的屏障。既要防止不按程序辦事,置程序于不顧,使制度形同虛設,又要防止“認認真真走過場”,利用程序搞不正之風。特別是在推薦環節上,某些黨政領導干部采取授意、暗示等方式把個人意志變為以組織名義推薦干部,破壞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是應該堅決制止的。對于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考察對象,但必須經過黨委(黨組)集體研究確定,不準以“特殊需要”為名隨意擴大組織推薦提名范圍而避開民主推薦的環節。
3、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解讀】
此項是針對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過程中存在的保密意識不強、“跑風漏氣”等情況提出來的。
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時,比如在醞釀時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應該要認真對待,如果意見分歧較大的,不能提交討論,應重新考慮人選。要嚴格進行干部任前考察。在考察過程中,對反映的問題嚴重、線索清楚、涉嫌違紀違法的,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問題沒有查清之前,組織(人事)部門不得提出干部提拔任用的建議,黨委(黨組)不得作出提拔任用的決定。為了落實好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要堅持討論決定前聽取紀檢、監察等機關的意見制度,堅持討論干部前檔案審核制度,堅持干部任前公示、任職談話和試用期制度。所以,對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傳,更不準向當事人透露;干部任免、調動決定未正式通知之前,任何人不得私下傳播,否則應該認真追查,嚴肅處理。
4、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解讀】
本項是關于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考察干部是一件非常嚴肅、認真的工作,無論是作為考察對象反映自己情況,還是反映他人情況,以及直接從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員,都應該從對黨的事業高度負責的立場出發,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對待自己、對待他人、對待組織,客觀公正地了解情況、反映情況,對客觀事實應如實反映,不能隱瞞和歪曲。直接從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員更應忠誠老實,公道正派,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敢于提出自己的正確意見,敢于抵制一切違反黨的原則和規定、破壞組織人事工作紀律的行為;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利益。
對于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饵h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5、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解讀】
本項是關于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的禁止性規定。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堅決防止和查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強調:“對拉票、搞非組織活動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近年來,中央還特別強調在各地進行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換屆選舉的時候,為保證組織意圖的順利實現,保證換屆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要切實嚴明換屆紀律,做好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工作,明確提出了多項要求。其中包括:一是嚴禁采取打電話、發短信、請客、送禮等方式拉選票。二是嚴禁托人說情、打招呼,搞串聯、做工作。三是嚴禁私自散發各種宣傳材料,贈送紀念品。四是嚴禁以同學、同鄉、同事、戰友等聯誼活動的名義,拉幫結伙。五是嚴禁送錢、送物和各類有價證券,搞賄選活動。六是嚴禁收受他人賄賂、參加有拉票意圖的吃請。七是嚴禁隱瞞、包庇、袒護換屆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的行為。八是嚴禁傳播小道消息,編造謠言,或通過信件、傳單、短信、網絡等方式,詆毀中傷他人。九是嚴禁以威脅恐嚇、弄虛作假等手段,妨礙、侵犯代表、委員的民主權利。
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這些烏煙瘴氣的非組織活動,敗壞了黨風,侵害了民主,損傷了公平,對組織的權威和選舉的尊嚴是一種公然的藐視和挑戰,必須堅決制止。對采取這些非組織活動為自己和他人拉票的,一經查實,已經列為考察對象或候選人的,應該取消資格;已經提拔的,應該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屬于后備干部的,應該取消資格;已經當選的,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或者撤銷其職務;情節嚴重的,移送執紀執法機關處理。
6、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解讀】
本項是關于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選拔任用干部是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規范化、制度化?!饵h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不得“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正常人事安排”。
但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干部違反組織原則,干預下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還有的黨員領導干部本人雖已調離,但仍然違反組織原則,采取各種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干預原地區、原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是權欲膨脹的表現,同時對下級和原任職地區、原單位的正常工作是一種不當的干涉,對選人用人的公信力也是一種破壞,各級黨員領導干部應該自覺規避,遵循組織原則的要求,不主張,不參與,不介入。
7、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解讀】
本項是關于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堅決防止和查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強調:“在機構即將變動或主要領導干部的工作即將調動時,黨委(黨組)應暫緩研究干部任免事項,嚴禁突擊提拔干部。”同時,還要嚴格控制研究干部的次數和數量,除領導班子換屆或機構改革等需要集中調整干部外,不得一次性大量提拔調整干部或頻繁調整干部。如果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應當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進行。
但實踐中,有的領導干部知道自己快要調動了,在調動前,違反組織人事制度和程序,提拔自己的“親信”;有的領導干部利用機構變動的機會,違反規定多設領導崗位,不按程序辦事搶先提拔干部。這種“爭時間,搶速度,突擊提拔干部”的做法都是違背黨的干部政策的。
8、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解讀】
本項是關于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封官許愿”,是指領導干部在選拔任用干部上不走群眾路線,不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未經組織研究,個人私自向他人許愿承諾提拔調整有關職務和職位,并進行相關活動,甚至以個人意志凌駕于組織決定之上,代替組織決定干部任用的行為。
本項所稱“任人唯親”,是指領導干部在選拔任用干部上以是否與自己“同線”、“同路”、“同圈”為衡量的標準,以關系的親疏,而不是以德能勤績來決定職務職位的取舍,或者指令、縱容、放任、默許、暗示提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行為。
本項所稱“營私舞弊”,是指領導干部在選拔任用干部上從個人利益出發,拉幫結派,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組織,謀求職務、職級待遇以及其他私利的行為。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行為,都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應該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0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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